茂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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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

2011/04/10 1.2w 阅读 429 点赞
关于建立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
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低保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低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下简称“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标准的确定依据
(一)城乡低保标准。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茂名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及各地政府发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城乡低保标准遵循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并结合当地下列因素确定:(1)人均实际生活水平;(2)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3)物价指数;(4)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5)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当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相适应时,由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联合调研,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保障标准的调整机制
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按比例相应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障低保、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当保障标准需作调整时,由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依据政府公布的当年相关统计数据,共同提出下一年度的保障标准,并经本级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保障标准的调整原则
(一)基数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当地上年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基数,综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和财政承受能力,测算当年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比例。
(二)保底原则。如果上年度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出现负增长或零增长,则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比例均为零,当年的保障标准维持不变。
(三)时效原则。一般情况下,是否对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应于每年第一季前向当地政府报送相关文件,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当年内如遇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三个月超过3%,应通过启动市场价格应急工作预案,确保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受损。
四、保障标准的测算办法
(一)城乡低保标准计算公式为:
城镇低保标准(元/人.月)=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20%—25%)÷12个月;
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比例(20%—25%)÷12个月;
(二)五保供养标准计算公式为: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元/人.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例(40%-60%)。
上述公式中相关指标解释为:
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农民处人均纯收入均以当地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基数。
2、30%~35%的比例,是借鉴国际通行的贫困线标准计算法得出,即:一个国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即为这个国家的贫困线。上述保障标准计算公式中的适用比例是根据本市实际测定的比例。
3、各公式中的适用比例,需依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地方财政收入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由政府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得出。
五、保障资金的来源
依照有关规定,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运行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现行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集办法,在中央、省、市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财政配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六、实施时间
本保障标准调整机制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统计局
茂名市物价局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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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