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社保基金安全反诈提醒——伪造离职证明骗取失业金得不偿失
茂名人社反诈提醒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作用。失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群众的“保命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申领。
现实生活中个别参保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满足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却企图通过伪造离职证明、虚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事实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看似拿到一笔“意外收入”,实则触碰法律红线,不仅要全额退返违规所得,还将面临罚款、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参保人李某,因个人职业规划原因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根据政策规定,主动离职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李某花钱伪造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申领了失业保险金。经人社部门核查,李某提交的离职证明属伪造,累计骗取失业保险待遇1.2万元。人社部门依法责令李某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处2倍罚款,相关失信记录记入信用档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田某某入职中山市某公司,以被裁员为由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合计约2.78万元。经查,田某某为所在公司实际经营者的妻舅,名义上被裁员,但实际在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只是将用工关系形式上转为承包关系,将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转为赚取差价。田某某利用特定人物关系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仍从事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工作,隐瞒再就业事实,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经调查处理,当地人社部门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警示:不是失业就可以领失业金!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法律政策科普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指: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被用人单位辞退、开除等情形;个人主动辞职不在此范围。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进一步加重。骗取失业保险金属于诈骗社保基金,达到立案标准的,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以欺诈伪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符合认定情形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旦列入,将在就业创业、信贷融资、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联合惩戒,个人信用留下长期污点。
伪造离职证明、伪造公司印章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即便骗保未遂,造假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社部门郑重提醒
❌不要轻信网上“花钱代办失业金”“主动离职也能领失业金”等虚假宣传。所谓中介代办,本质就是伪造材料骗保,收取手续费的同时,把你拖进违法泥潭。
❌切勿伪造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申报社保待遇,不要心存侥幸。人社部门会通过大数据比对、向用人单位核实、部门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核查,虚假申报极易被识破。
✅如实提交真实材料,依规申报社保待遇,是每个参保人的法定义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重新就业的,请及时办理停领手续,避免发生违规领取。
✅广大群众如发现伪造材料骗取社保待遇线索,可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共同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守牢法律底线,依法依规办事,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