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级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茂名滨海新区社保医保服务中心,茂名高新区社保医保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4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2日
茂医保〔2021〕6号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