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级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茂名滨海新区社保医保服务中心,茂名高新区社保医保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由市医保局根据病种特点,并结合医保基金预算及实际运行情况另行制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1日
茂医保〔2021〕4号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