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4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推动辖区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药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
茂医保函〔2021〕9号转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pdf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4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推动辖区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药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
茂医保函〔2021〕9号转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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