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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2021/07/19 1.2w 阅读 167 点赞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含生育保险0.5%)下调至6.5%(含生育保险0.5%),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实施期间,当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不超过9个月(含9个月)时,停止执行该政策,待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则继续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政策解读文字版: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图解版:《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图解版


附件:

1.茂医保规〔2021〕2号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