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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公案〔2022〕47号
茂名市公安局关于政协十届茂名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2200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盟茂名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茂名市市区广场舞音响过大扰民问题的建议》(第20220043号)提案已收悉。我局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经综合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认为,此提案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提案中反映的市区广场舞音响过大扰民问题现象确实不同程度存在,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广场、公园噪声控制规约”“安排人员定期检查、督促”等方面内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公园广场内的规范引导工作。为引导广场舞爱好者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市城管执法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限音量。要求市园林事务中心公园所和广场所工作人员加强巡查,通过公园广场内的测音电子显示屏监测,发现音量超标,采取一劝告,再警告,三停电整改等做法,直到音量不超标为止。对自带音响电源的群众,在劝告、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公园、广场工作人员向执法部门报告依法处理。二是限时段。明确娱乐活动时间为早上8点后和晚上21点30分前,尽量不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三是限区域。限制在靠近居民住宅区唱歌、跳舞等活动,将靠近居民区的唱歌、跳舞等活动人员劝离到其他区域,防止产生的噪音影响居民。同时,市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对市区广场舞音响扰民等生活噪声污染的噪声监测工作。
二、做好涉噪声污染的警情处置和巡逻防控工作。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做好涉及噪声污染的警情处置工作,及时制止噪声行为,对产生噪声污染的人员进行警告。对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今年以来,茂南、电白两区共处置社会噪音警情2938起,其中涉及广场舞警情27起。
同时,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大巡防”工作,增加在广场、公园、学校等重点公共场所巡查力度和频次,遇到产生过量噪声的行为及时提醒制止,向群众做好法律宣传,鼓励共同维护公园、广场的平安和谐。
目前,公园广场播放高分贝噪音扰民的情况有所缓解,市民投诉量呈下降趋势。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向市政府建议,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城市综合监管执法范围,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并出台本地的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各部门将继续按照职责落实,共同治理噪音扰民,共同维护安居乐业的环境。
以上答复可主动公开。
感谢你们对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茂名市公安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