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茂南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医疗机构如需开展本次公布的《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项目》和《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有部分加收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含带“XX”部分,详见附件),请医疗机构在2020年12月10日前,按定价程序向我局提出定价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成本资料。
二、医疗机构需开展新公布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请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合理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报告当地价格管理部门。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
茂医保〔2020〕67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