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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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12/14 2.4k 阅读 404 点赞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家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关于完善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19〕79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放管服”要求,全面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实行协议管理

  按照自愿申请、组织评估和协商签约程序,合理设计申请条件,简化申请办理流程,优化评估内容和方法,完善服务协议,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申请条件、评估方法和协议管理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取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非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愿意承担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实行服务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除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还要适应预算管理、支付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保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生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并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服务协议可采取长期协议和短期(如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购买的医疗、药品服务范围等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务量、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考核指标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以在短期协议中明确。服务协议的具体有效时限由统筹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协商决定。

  茂名市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协议管理,由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制订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样本。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服务协议管理主体为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协议管理主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二、申请医保定点机构的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以下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急救中心、急救站。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

  6.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7.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院申请定点。

  8.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互联网药店、有药品网络销售业务或通过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药店,依托其实体药店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申请医保定点机构的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制度、价格公示查询制度、结算清单制度。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期间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管理、价格监督、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和医保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

  3.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诊所至少1名在册执业医师和1名初级以上职称的药学人员或执业药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门诊部至少5名执业医师和1名初级以上职称的药学人员或执业药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医技人员最低标准按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4.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5.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必须配备保障药品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药品管理必须达到药库药房的规范管理要求;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需求及医保联网结算要求。

  6.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具备符合医保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渠道,实现线上线下医保移动支付。建立医保药品、药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8.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9.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10.已经和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申请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11.符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定点零售药店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零售药店可申请医保定点: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期间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管理、价格监督、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和医保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

  3.至少有1名初级以上职称的药学人员或执业药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经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至少要有1名中药师;药店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4.至少有1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5.具备供应医保用药和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信息化管理,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占药店经营商品总量的80%以上。

  6.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渠道,实现线上线下医保移动支付。建立医保药品、药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设立医保用药专区,与非医保药品和其他用品分开摆放,有明确标识。

  7.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不得设在超市、商场或医疗机构等场所内;从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8.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

  9.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10.符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1.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

  2.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3.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4.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能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区有关医保互联网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5.已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所有病种范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普通门诊统筹)“一站式”结算服务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

  6.有互联网医院医保业务管理机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互联网医保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审核。同时,加强“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准确解读相关政策。

  7.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

  8.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9.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

  10.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11.符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零售药店:

  1.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

  2.已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所有病种范围 “一站式”结算服务功能的定点零售药店。

  3.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能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区有关医保互联网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

  4.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5.具备药品配送服务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

  6.符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有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书面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科室设置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及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4.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院等级评审文件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其医院等级证明材料,以及本机构床位数的有效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且有多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执业地点应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申请前3个月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总人次、总医疗费用、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总人次、总医疗费用、人均医疗费用、日均医疗费用、人均住院天数等),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申请时本医疗机构药房的西药、中成药品种及价格(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应作标识,属于医院制剂的需提交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8.医疗机构营业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或图片。

  9.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员工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10.市公共联合征信部门或市、县两级征信中心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1.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如实提交以下资料(有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书面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零售药店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3.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或执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所经营的药品品种、商品名、规格、价格、产地清单及申请前3个月业务收支情况。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药品实行信息化管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7.药店营业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或图片。

  8.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员工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9.市公共联合征信部门或市、县两级征信中心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0.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有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书面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证明材料。

  3.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所有病种范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普通门诊统筹)“一站式”结算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系统改造测试、已产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数据等)。

  4.可以证明第三款第(三)小点符合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证明材料。

  5.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应如实提交以下资料(有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书面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疗服务”零售药店机构申请表》。

  2.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证明材料。

  3.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所有病种范围“一站式”结算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系统改造测试、已产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数据等)。

  4.具备药品配送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5.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纳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有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书面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提供已经和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卫生技术人员等人员身份证、执业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4.申请前6个月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总人次、总医疗费用、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总人次、总医疗费用、人均医疗费用、日均医疗费用、人均住院天数等),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5.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程序

  (一)申请

  医药机构按自愿申请的原则,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医药机构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其中,茂名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中医院、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茂名石化医院、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茂名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等6家市直医疗机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评估

  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接收完整齐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以及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点医药机构条件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并限期整改。自结果告知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四)信息系统改造和测试

  医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医保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信息设备并进行信息系统改造的测试。医保经办机构应对信息系统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五)现场检查

  医保经办机构对信息系统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六)签订协议

  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完成定点医药机构条件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服务协议涉及定额结算的增加5个工作日)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银联POS机开通

  由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新签订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到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确认无误后交给银联网络机构安装银联POS机 具。所需的社会保障PSAM卡(简称“PSAM卡”)由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卡管理机构申领。

  (八)通告

  由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九)培训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定期进行医保政策及业务培训。

  六、定点医药机构变更

  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需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或地址等内容的,需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程序进行变更。

  七、不予受理情形

  (一)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执业范围的。

  2.未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

  3.受医保部门处罚期未结束或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5.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协议未满3 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6.原定点医疗机构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 5 年又成立新医疗机构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8.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

  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被医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3.曾因违法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 3年但受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4.原定点零售药店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药店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6.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申请:

  1.未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

  2.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但是未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所有病种范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普通门诊统筹)“一站式”结算服务的。

  3.终止服务协议或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

  4.不符合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

  5.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申请:

  1.未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

  2.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但是未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所有病种范围“一站式”结算服务的。

  3.不具备药品配送服务能力的。

  4.终止服务协议或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

  5.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八、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一)服务协议的续签

  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医保经办机构是否愿意继续承担本市医疗保险医药服务,愿意继续承担的,可直接续签服务协议;不愿意继续承担的,终止服务协议。如果定点医药机构在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未书面告知医保经办机构是否愿意继续承担本市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二)服务协议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服务协议:

  1.医药机构有违规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中止服务协议的同时,中止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资格(包括实时结算和零星结算)、暂停支付相关费用,涉及违规违约行为的要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医药机构如需恢复服务协议,应当在中止服务协议3个月后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恢复协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手续;有违规违约行为的还需提交违规违约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改进措施报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或整改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恢复协议。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中止服务协议的同时,将中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服务协议:

  1.协议期满,且医药机构不愿意继续承担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

  2.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协商一致的。

  3.中止服务协议后不符合恢复服务协议条件的。

  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协议的同时,终止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资格(包括实时结算和零星结算),并将终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医保经办机构在续签、中止和终止服务协议的同时,应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九、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一)严格履行服务协议

  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医保政策法规以及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应当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和稽核;同时,积极探索和实施服务协议的网上签订和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化监管。

  (二)加强对PSAM卡管理

  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做好领取PSAM卡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卡管理机构反馈PSAM卡的安装使用信息,以便及时在《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登记管理,如有中止或终止服务协议情形或遗失的,应及时回收或报失PSAM卡。

  (三)加强行政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法规情况、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已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2021年1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规范管理。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茂劳社〔2002〕135号)、《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定》(茂劳社〔2006〕47号)和《关于明确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茂人社〔2014〕16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茂人社〔2016〕35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1.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2.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3.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4.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5.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申请表.doc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