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茂南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政府部门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选定项目收费。政府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请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务必于2020年12月1日前清理规范。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
茂医保〔2020〕68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