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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解读】《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07/18 4.6k 阅读 430 点赞

原文: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   陈玲玲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我市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便于社会各界全面深入了解政策,市医保局现对政策调整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

  根据《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茂医保规〔2019〕1号)和《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茂医保〔2020〕15号)规定,我市阶段性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6%执行,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二、主要内容

  截至2021年4月底,我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为12.44个月,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有关规定,拟从2021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含生育保险0.5%)下调至6.5%(含生育保险0.5%),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当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不超过9个月(含9个月)时,停止执行该政策,待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则继续执行。

  三、评估预期效果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拟从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降低至6.5%执行,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经测算,2021年1-12月可为企业减负约13484.28万元(其中5-12月可减负约8703.53万元),同时预测2021年末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维持在约10.79个月,属于基金安全可控范围,也达到减轻企业负担的预期效果,坚定落实国家和省“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要求。

  四、主要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

  3. 《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