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药监局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6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府规〔2018〕1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政策,加强目录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一)将高血压、糖尿病等2个病种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为1200元/年。
1.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8号)执行。
2.根据《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药监局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6号)要求,我市高血压、糖尿病参保居民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相应待遇。
(二)将“器官(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调整为“器官(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三)将“地中海贫血”调整为“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800元/年。
(四)将“癫痫大发作”调整为“癫痫(需长期服药的)”,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元/年。
(五)将“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调整为“慢性心功能不全”,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元/年。
(六)取消“狂犬疫苗门诊接种”门诊特定病种项目。
新增或调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由月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年度支付限额[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白血病(放、化疗)、白内障(门诊手术)、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病种除外],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详见附件2。
(二)将“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调整为“高血压”,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由月度支付限额300元/月调整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600元/年。
(三)将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由月度支付限额200元/月调整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600元/年。
(四)取消“狂犬疫苗门诊接种”门诊特定病种项目。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如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白血病(放、化疗)、白内障(门诊手术)、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病种除外],取较高病种的支付限额标准并增加2400元/年。
新增或调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协同配合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合理使用,积极推动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拓宽参保慢性病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保障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权益。各地要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服务纳入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制定完善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优化调整,进一步简化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和报销流程,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持续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就医购药服务渠道,加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门诊合理用药。
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附件1、附件2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20 年 7 月 15 日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附件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茂医保规〔2020〕1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文字版:《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图解版:《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图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