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城区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5月28日
茂名市城区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护茂名市城区饮用水水源,切实做好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处置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可靠,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实现水源污染“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协同处置。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茂名市城区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
(3)快速反应,高效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迅速启动预案并落实各项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高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名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鉴江流域饮用水源等受到突发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及其他污染,从而危及城区供水安全的应急工作。
1.5城区供水现状
我市现有两个水厂——河西水厂(塘边路22号)和河东水厂(茂羊路121号)。河西水厂的供水能力为8万吨/日,河东水厂的供水能力为20万吨/日(远期目标的供水能力为50万吨/日)。河西水厂的水源水为鉴江河水及高州水库良德库区的水经鉴江河、工业河进入厂内,由于沿途交通及人居环境复杂,水源受污几率较大。河东水厂的水源水是从高州水库石骨库区的水经明渠(高州分界支渠引水口至茂名名湖水库为箱涵和高架渡槽)送到名湖水库,名湖水库到河东水厂为暗管直接输送,水源受污几率小。若高州水库石骨库区和名湖水库及其引水渠受污,河东水厂供水将受到影响。
2013年市区日均取水为19.96万立方米,若河西水厂受污,河东水厂可解决市区应急饮用问题;若河东水厂受污,河西水厂可作为应急水源,但河西水厂目前生产能力不足,仅靠河西水厂供水难以解决市区用水问题,仍需进一步规划建设备用水源。
1.6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污染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重大水源污染事件(Ⅰ级)、较大水源污染事件(Ⅱ级)和一般水源污染事件(Ⅲ级)三个等级。
1.6.1 重大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主要指城市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染,两个水厂原水同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原水有明显异味;
(2)原水出现大量死鱼;
(3)原水出现大量油类污染;
(4)原水颜色明显异常;
(5)原水pH值小于6.0或大于10.0;
(6)原水检测出有毒物质和有害重金属类物质超标时;
(7)原水微囊藻毒素达到1ug/L时。
1.6.2 较大水源污染事件(Ⅱ级)
主要指城市供水水源遭到较严重污染,河西水厂或河东水厂原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原水有明显异味;
(2)原水出现大量死鱼;
(3)原水出现大量油类污染;
(4)原水颜色明显异常;
(5)原水pH值小于6.0或大于10.0;
(6)原水检测出有毒物质和有害重金属类物质超标时;
(7)原水微囊藻毒素达到1ug/L时。
1.6.3 一般水源污染事件(Ⅲ级)
主要指城市供水水源遭到污染,影响制水工艺,经处理后,出厂水质合格,不影响正常供水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2组织体系
2.1 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组长:市政府分管国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分管水务副市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局、环保局、卫生和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水务局、国资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安监局、城市综合管理局、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市消防局,市自来水公司,市气象局,茂名水文局,茂南区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工作;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污染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锁受污染区域;决定启动或报请市政府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决定或报市政府决定城区停止供水的方案;决定污染事件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组织调度各地各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参与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落实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2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做好饮用水污染情况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公安等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正面引导,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现象,维护社会稳定。
(2)市经信局:组织协调相关企业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和投放市场的纯净水、生活必需品及其他物资的保障供应;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实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加强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推行清洁生产;督促落实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和有关企业的限产、停产淘汰工作。
(3)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取证;负责组织对污染源的调查及现场处理;当出现饮用水源监测项目(含补充项目共29项,检测的数据由自来水公司和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体标准、且经水厂常规工艺净水处理后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饮用水水质要求,不能保证居民正常饮水安全的情况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处置组实施应急处置;当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时,立即启用《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在饮用水源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请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4)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当发生生物性污染事件时,组织市疾控中心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加强对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染物毒理、细菌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对策意见和建议;组织救治中毒病人,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传播蔓延等。
(5)市财政局:负责污染事件处理的资金保障。
(6)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做好道路交通的疏导管理,保障畅通;查处涉及剧毒品、危险化学品等污染水体的刑事犯罪案件;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和监控。
(8)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及对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保障饮用水源地生态系统的稳定;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备用饮用水源的规划建设。
(9)市国资委:指导并组织市自来水公司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市区饮用水源突发性水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对饮用水源或周边流域内出现大面积水生生物突发死亡情况的应急处置;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和排放加强监控,减少排放量。
(11)市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对饮用水源或周边流域内出现大面积禽畜突发死亡情况的应急处置;加强对受污染区域染疫、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处理。
(12)市安监局:协助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因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急处突中需要进行供水管道维修时,按“特事特办”原则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配合做好紧急送水等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
(14)市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所辖高州水库库区以及高州水库石骨库区出水口至东干渠分界支渠进水口渠段的工程管理维护和水资源保护;配合做好水质监测和应急处置。
(15)市消防局:负责防火灭火,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防止有害物质泄露造成污染;配合做好紧急送水等应急工作。
(16)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管网的管理维护;根据市政府或市领导小组指示,采取停水、改进净水工艺、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供水保障措施;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定期进行启用备用水源应急演练。
(17)市气象局:及时提供水污染应急处理的相关气象资料;按要求及时发布水源污染预警信息;适时实行人工增雨,协助做好水污染处置。
(18)茂名水文局:负责提供受污河库和相关的水文资料;提出受污水源的评价意见。
(19)茂南区人民政府:根据市领导小组决定,做好辖内受害人员的抢救和疏散安置、受污染区域的警戒;配合做好救济物资发放;做好当地群众思想稳定等其他应急工作。
(20)高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辖内高州水库库区及输水渠道的水资源保护;配合做好突发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加强高州水库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2.3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按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协调领导机构,编制地方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做好本地区饮用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市领导小组设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主要由环境监测评估、水污染防治、犯罪学、水土资源、卫生防疫等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对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修订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承担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职能,加强对水源水及城市供水的巡查和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根据污染信息、监测数据等组织会商,开展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其中:市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高州水库库区及灌区管辖渠道的水质管理维护;市水务局负责分界支渠、名湖水库的水质管理维护;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市民生活饮用水监测,严格控制饮用水卫生标准;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进出厂水水质监测。
除日常监管监测外,在敏感时期要加大监测频次。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实现联网在线监测。各单位的监测数据和污染信息要及时通报其他有关单位,做好信息共享。
3.2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饮用水源污染预警信息发布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有关单位负责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审批后,由市政府突发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饮用水源污染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污染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要根据应急需求,按市人民政府或经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县(市、区)政府及市各有关单位在接报饮用水源污染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应急办。后续相关处理情况随时上报。
(2)报告方式与内容。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可电话先报再补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水源污染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等。
4.2停水机制
饮用水源污染导致两个水厂需要停水的,由市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河东或河西水厂停水的,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后实施。特别紧急情况下,由市自来水公司立即实施临时停水,马上将情况报告市应急办,并通报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紧急停水信息,包括时段、区域、注意事项等。
原水受污染造成河西水厂或河东水厂停产时,利用另一个水厂供水进行低压供水或分时分区供水,保障市民的基本用水需求。如果原水污染造成河西水厂和河东水厂同时停产,则全面停止供水,由市财政局启动拨付应急专项资金,市民政局购买发放桶(瓶)装水,市经信局协调相关企业做好桶(瓶)装水供应,市消防、城管部门派出紧急运水车辆,从附近城市运回自来水,保障市民基本生活饮用水。具体应急取水点由市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
4.3响应启动
(1)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报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应急程序命令,部署开展应急处置。
(2)较大、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Ⅲ级):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应急程序命令,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4.4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单位组织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属地县(市、区)政府进行会商,提出应对措施和方案。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置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技术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小组,组织调度各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处置中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不限于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开展对中毒或受危害人员进行抢救;
(2)设立现场警戒区,做好交通疏导和治安维护,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
(3)寻找污染源,对泄露、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立即进行隔断、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4)通过水利给排水调度,对受污染水源进行稀释;
(5)将确认被污染的供水设施彻底断开,通过消火栓和排水口等设施对污染管段进行排放、冲洗、消毒。
(6)根据污染源不同,通过投加活性炭、拦截吸附、投加石灰或氢氧化钠等措施对水厂进厂水进行深度处理;
(7)增加采样点数和频率,加强监测,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4.5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外发布较大、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相关信息,重大事件的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发布。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宣传、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正面引导,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现象,维护社会稳定。
4.6事件通报
市领导小组认为本市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地市的,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将情况通报相关地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4.7扩大应急
如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市领导小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情况,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决定请求省或其他兄弟市提供援助和支持。
4.8应急终止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经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部门检测,证实对环境无潜在污染,对人畜无危害,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做好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领导小组要指定有关单位继续采取必要的监测、治理措施,并做好宣传疏导等工作,消除群众恐慌情绪。
5.2调查评估
饮用水源污染处置结束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处置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月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水务、环保、卫生、民政、经信及供水企业等单位要按职责落实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活性炭、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桶装饮用水等。装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6.2财政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确保及时拨付。
6.3通信保障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有关责任人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保证随时联系。市经信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保障水污染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6.4队伍保障
依托水务、环保、卫生、自来水公司等单位专业应急队伍,组建完善高素质的应急监测、处置队伍,确保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饮用水安全。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污染应急知识教育,指导公众科学对待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提高公众饮用水安全意识。
7.2培训演练
各地、各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市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协同应对能力和应急实战水平。
7.3责任与惩处
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参照市政府专项预案管理。
8附则
8.1定义
本预案称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是指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导致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的污染事件。
8.2名词术语解释
(1)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2)生物性污染:是指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3)化学性污染:是指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汞、镉、六价铬、砷、氰化物、农药、亚硝酸盐、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4)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生物污染、化学性污染以外的其他污染事故,如藻类污染、放射性污染、上游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或因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自然因素导致的水质严重下降的事件。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饮用水源污染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