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茂名市慈善总会(英文名:MAOMING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MM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慈善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敬老助残、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社会公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茂名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10号市民政局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二)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
(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
(六)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
(七)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慈善资助项目。
(八)协助做好全市赈灾物资捐赠和发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茂名市民政局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捐赠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50万元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副会长;捐赠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100万元人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会长。本会还聘请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有关领导和社会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用于社会救助。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慈善总会的会计、出纳人员均由市民政局会计、出纳代管理。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对善款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茂名市民政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茂名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茂名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茂名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年8月15日全体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茂名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