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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2008/05/30 6.8k 阅读 401 点赞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使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待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优待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老年人优待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茂名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可享受如下优待:
(一)免费进入享受财政补贴或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文化馆(宫)、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场馆。
(二)免费进入各公园;旅游景点应提供半价入场优惠。旅游景点在重阳节当日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在市、县(区)影剧院、中心电影院看电影、戏剧享受半价优惠。影剧院、中心电影院在淡季应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所。
(五)在市体育中心游泳、打乒乓球,享受半价优惠;其它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第五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除享受前款各项优待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优待:
(一)市、县(市、区)属的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急诊、专家应诊挂号费半价优惠;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老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二)凭《优待证》和意外伤害险证明到公交企业办理免费乘坐公交车证件或IC卡,免费乘坐市、县(市、区)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老年人所属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
(三)百岁老年人长寿补贴每月为300元,由市财政负担60%,县(市、区)财政负担40%,实行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当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在每年重阳节期间应组织上门慰问活动。
第六条 各县(市、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社区福利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实行资源共享。
第七条 司法公证机关办理协议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等公证业务时,按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第八条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
第九条 依照规定给予老年人免费或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免费或优惠收费标志。相关场所的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向老年人告知相关规定。
第十条 外地老年人在本市旅游、探亲、居住等,凭本人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参照本市优待条件给予优待。
第十一条 本市《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免费发给。
符合本办法的老年人,可以凭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将材料交镇政府(街道办)工作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老龄工作机构派人携带复印件到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优待证》。茂名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茂单位的《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凡涉及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要做好宣传、教育和检查、落实、督促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关于茂名市区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茂府办[2000]29号)同时停止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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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