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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管理使用办法

2010/07/03 1.1w 阅读 381 点赞

 “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扶贫济困捐赠款的管理与使用,提高扶贫济困捐赠款的社会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0】11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济困捐赠款主要用于本地本部门的定点帮扶村、贫困社区和贫困人口、特殊群体、困难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扶贫济困捐赠款的使用范围、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扶贫济困捐款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扶贫济困捐赠款的使用范围

  (一)本地、本部门定点帮扶村、贫困社区。

  (二)解决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和生产力扶持。

  (三)用于特困对象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四)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五)扶贫济困捐赠款除适用以上使用范围外,还可以用于捐赠人指定的扶贫项目。

  第四条 扶贫济困捐款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扶贫济困捐赠款是解决特殊群体、困难群众等生活困难和生产力扶持的专项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扶贫济困捐赠款安排到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捐赠资金拨付时限及使用项目,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进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冲抵税费,不得用于行政开支。

  (二)“四公开一监督”原则。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数量公开,并在政务、村(居)务公开栏及时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优亲厚友和平均发放。

第三章 扶贫济困捐赠款的管理

  第五条“扶贫济困日”活动募集的捐款,由茂名市慈善总会统一负责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款项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四章 扶贫济困捐赠款管理使用的细则

  第六条 “扶贫济困日”活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帮扶我市城乡贫困人口、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今后三年优先用于市、县(市、区)帮扶的185个贫困村,兼顾帮扶城乡其他困难群体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七条 各县(市、区)“扶贫济困日”活动募集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用于本地区的扶贫济困工作,其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扶贫济困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八条 市直有定点帮扶任务的55个单位,其捐赠资金全部作为本单位“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定点帮扶资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自然人或(法人)捐赠人对捐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的,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十条 市直有协助定点帮扶任务单位的捐赠款,按60℅的比例作为本单位协助帮扶资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直有帮扶任务的单位及市直有协助定点帮扶任务的单位或自然人与市“扶贫济困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使用协议,按照资金使用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审批,10万元以下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市慈善总会划拨回其单位掌管使用。自然人指定项目捐赠款由市慈善总会直接划拨到接受帮扶项目的镇、村掌管使用,接受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除各县(市、区)、市直有“双到”帮扶任务的单位及协助帮扶任务的单位和已明确项目的自然人(法人)的捐赠款外,其余捐赠款由市“扶贫济困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掌管,主要用于今后帮扶全市城乡贫困人口、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使用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审批,5万元以下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五章 扶贫济困捐赠款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捐赠款管理使用实施财务监督、审计和廉洁监督。即: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捐赠款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捐赠款的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捐赠款的管理发放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查处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捐赠款的管理使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有了解捐赠款使用情况和检举、揭发捐赠款管理使用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捐赠款使用过程中有平均发放、优亲厚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执法不公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截留、拖欠、挪用、贪污和虚报、虚列、虚支捐赠款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扶贫济困活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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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