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实行医保基金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该预付医保资金作为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货款的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协议规定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医疗机构应当在采购协议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将预拨付医保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
二、以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产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价格是中选产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产品价格(798元)为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价格是中选产品价格2倍以上的,第一年按实际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产品价格为支付标准。两年调整周期内,非中选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产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与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建立供需关系的要求,确保中选产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
茂医保〔2021〕18号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