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医疗保障监管新格局,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共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茂名市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现特面向社会聘任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条件
(一)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三)关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和政风行风建设,愿意义务参加医疗保障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具备与履行监督职责相适应的时间、精力和健康条件;
(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工作人员及医疗保障行政机关人员近亲属除外。
二、监督职责
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受市医保局聘任,在市医保局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监督职责:
(一)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执行医保政策情况,向市医保局反映有关违反医保政策、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问题线索;
(二)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及配送企业执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情况,医疗机构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等政策情况,并向市医保局反映有关政策执行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线索;
(三)对全市医疗保障系统及其委托的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和政风行风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助宣传医疗保障政策法规、收集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意见;
(五)承担市医保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纪律要求
(一)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社会义务监督员证;
(二)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四)自觉维护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透露监督检查情况;不得泄露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聘任程序
(一)社会义务监督员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或单位推荐等方式进行选聘。
(二)拟应聘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填写《茂名市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报名表》(见附件),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mmyb3386073@163.com),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
(三)茂名市医疗保障局综合报名人员和被推荐人员各方面条件确定聘用人员(优先聘用茂名市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及政协代表、新闻媒体等人员)。本次聘用人数为12人。
(四)茂名市医疗保障局统一印制颁发聘书和工作证,并通过“茂名医保”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聘任的义务监督员名单。
五、聘任须知
社会义务监督员实行义务聘任制,每期义务监督员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附件2:茂名市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doc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
(联系人:许婉玲,联系电话:3386205,邮箱:mmyb338607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