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行政服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注射器专项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地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属地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并在6月15日前将属地医疗机构4-5月采购注射器回款情况汇总报医保局部门和卫健部门,市直医疗机构直接向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报告。
二、各级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的后续采购也要继续做好回款工作,有关后续回款情况定期汇总上报。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茂医保〔2021〕34号 转发关于做好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注射器专项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