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行政服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
茂医保〔2021〕39号 转发关于做好我省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