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行政服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周期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地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回款情况的日常监测,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合理用药。
二、各级医疗机构在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的第一采购周期结束后20天内,将第一采购周期中选药品的采购完成情况、完成总金额和回款情况报各辖区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汇总上报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卫生健康局,市直医疗机构直接向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茂医保〔2021〕37号 转发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周期续签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