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保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和国资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遵循程序正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7月15日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基准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具体裁量基准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5日
附件:
1.附件:医保发〔2021〕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docx
2.茂医保函〔2021〕294号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