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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