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应急管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2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
1.茂医保〔2023〕4号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