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茂府规〔2021〕13号)规定,经评估,《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医保规〔2021〕3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30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附件: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医保规〔2021〕3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
文字解读:《关于延长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关于延长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的通知》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专家解读《关于延长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的通知》的有关问题
附件:
1.茂医保规〔2024〕3号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延长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