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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2020/04/29 1.1w 阅读 184 点赞

  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印发实施,现将《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力度,初步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也存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尚未完全破除行业壁垒而实现真正的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滞后且不够完整等问题,《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交易项目质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促进我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个章节45条。有关情况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分别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交易范围、交易主体、平台概念、交易目录、监管原则等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共7条。分别规定了交易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管理机构(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服务机构、分支服务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工作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共8条。分别规定了平台运行规则、平台交易范围、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信用评价、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及系统的概念以及运行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共10条。分别规定了平台的服务标准规范、优化服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管理、保证金管理、专家抽取及管理、合同备案、资料保存、服务机构管理等重要内容,并规定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交易监督管理,共5条。分别规定了交易异议的提出及处理方式、投诉的提出及处理方式、处理协调机制等内容,对强化交易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章:责任追究,共6条。主要规定了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章:附则,共2条。分别规定了办法的解释主体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如何理解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体制

  2018年市机构改革前,按照省的部署要求,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体制分为省、市两级,其中,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平台”的模式构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架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综合管理机构,交易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作为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机构改革后,原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转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据此,《办法》明确了:一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工作职能;二是茂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我市综合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改革的工作职能;三是各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服务。

  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是什么

  《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市统一目录管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原则上按《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执行……”即凡是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列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五、如何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办法》在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的基础上,从规范管理、提升效率和加强监督三个方面,推动平台服务持续优化。

  (一)规范平台服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列出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八个不得”,对阻碍竞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并以法律责任约束落实,为市场主体“松绑”。

  (二)提升平台效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三)建立评价机制。《办法》第九条规定,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办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如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公共资源交易要实现“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办法》从系统的建设、联通和应用三个方面着力,推动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一)在系统建设方面。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建设电子服务系统、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设电子监管系统,利用信息网络推进平台整合和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同时,《办法》对“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应当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有关交易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交易信息实时共享到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规定,解决了对于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数据如何汇集的问题。

  (二)在系统联通方面。《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并开放对接我市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监管系统。

  (三)在系统应用方面。《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二十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运用大数据进行智能监管,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交易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

  七、如何推进资源共享

  (一)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是这次整合工作的核心。《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还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概括说,就是强化相关方面的信息公开,并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枢纽,横向纵向联通,多措并举,促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这样既便于市场主体查询、方便社会监督,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

  (二)场所资源的整合共享。《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服务,通过整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为我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一门式网格化”办理。同时,《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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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