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一、文件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关于:“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规定,针对《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试行)》《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实际情况,结合法治广东建设考评的要求,需修订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目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二)行政法规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三)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2.《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4.《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四)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权限委托地级以上市行使的决定》
(五)参考文件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征求意见稿)
三、编制内容说明
修订工作主要是在《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试行)》(茂府办〔2018〕68号)《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茂府办〔2017〕79号)的基础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定和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工作,修订了12个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9个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