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含茂南、茂港区,下同)集体土地范围内,因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拆迁人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职责分工如下: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拆迁安置项目监察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拆迁安置项目审计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认证保全工作。
市财政、公安、发改、金融、人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电力、环保、农业、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绿化达标。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由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拆迁人须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征地拆迁公告中应载明征地拆迁对象、范围、期限等事项,并将征地拆迁公告在征地拆迁现场公布。
第十一条拆迁人必须在征地拆迁公告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转移房屋产权的,均按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的房屋状态实施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在房屋拆迁公告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交付使用的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搬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物价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拆迁文物古迹、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房屋拆迁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的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拆迁人必须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属政府财政出资的拆迁项目,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人对被拆迁的合法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补偿,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权证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拆迁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后临时建筑的残值予以补偿建设费,不作产权补偿(其评估结果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违规突击抢建的房屋(含简易棚、装修物)不予补偿;无市国土部门核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附表1)。
第二十三条零星果、竹、木的补偿标准(附表2)。
第二十四条未列入本办法补偿项目、标准,但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后予以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在征地、拆迁公告日前,被拆迁人拥有合法产权并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以下简称生活居住用房),拆迁人拆迁该房屋时应给予被拆迁人妥善安置。
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式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自建式安置。
生活居住用房被拆迁的产权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在本条第二款所列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其中,城镇居民户口和近郊区内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公寓式安置或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货币式安置:指根据房屋区域位置,把房屋补偿金额和土地补偿等全部费用合计,折算成现金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领到该款项后自行解决生活居住用房的一种方式。货币式安置按区域分为四类标准:
(一)城市市区(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350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3200元/㎡支付。
(二)近郊区(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和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320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2900元/㎡支付。
(三)规划控制区(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墟镇,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230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2000元/㎡支付。
(四)其他区域(上述区域以外的村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200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1700元/㎡支付。
选择货币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明确,其家庭成员不得再回本村组申请宅基地建房,不得通过购买农村房屋等方式变相占用农村宅基地。
对按本条标准支付现金的房屋,不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标准支付补偿款,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费用,但室内装修可按规定补偿。
第二十七条 公寓式安置:指以核准的生活居住用房(不含闲杂屋)面积为依据,由被拆迁人按1:1.1的面积比例选择拆迁安置住房,实行产权置换;对按本条方式置换的房屋,不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标准支付房屋及室外装修补偿款,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室内装修、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可按规定补偿。
采取公寓式安置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市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建造住房安置。公寓式安置的住房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毛坯房。
产权置换的住房实行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原则。
因安置的住房(套房)面积不便于分割,被拆迁人取得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面积在10㎡以内的(含10㎡),按照房屋建筑成本计算补交价款;超过面积在10㎡以上的,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计算补交价款。但为了照顾住房面积少的被拆迁人,每户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120㎡的,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可按建筑成本计算补交价款。
第二十八条自建式安置。茂名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村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安置。自建式安置分为规划小区式自建和零星自建。
实行规划小区式自建的,道路和公共设施用地由拆迁人解决;选择零星自建的,可按应安置面积1∶1的比例安排房屋四周间距及道路建设用地,所需资金由拆迁人支付。
零星拆迁户的安置用地解决途径:①被拆迁人首先选择本村组内安排本户使用的土地;②被拆迁人无地可选的,由本村组统筹安排建房用地;③本村组确实无法安排建房用地的,由拆迁人就近新征土地置换被拆迁人旧宅基地解决安置。
新宅基地可按实际情况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总额25%。
实行自建式安置的,拆迁安置用地面积按合法安置人口每人30㎡计算;孤寡人员每户按60㎡的面积计算,一对夫妻但未生育子女的按90㎡的面积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在原籍依法拥有居住祖屋所有权的外出工作人员(如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经本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以户(以外出时的户为准)为单位,按原生活居住用房占地面积1∶1的比例安排安置用地,最高不得超过120㎡。
实施自建式安置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补偿外,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为合法安置人口:
(一)世居或长期(30年以上)在被拆迁村庄生产生活,有承包责任田,并享受宅基地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
(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前迁入或新增的。
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法》结婚条件,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结婚落户,并参加该集体分配的。
因父(母)再婚,随父(母)迁入,并参加该集体分配的。
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申领有《收养证》,准予收养的。
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政策新出生的。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但已经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处理入户的在册人员。
(三)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复退军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四)正在接受劳改、劳教、少教的。
(五)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安置的。
第三十条 除生活居住用房外,拆迁公共房屋、私人的附屋、猪栏、牛舍等其他房屋,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补偿,不实行货币式、公寓式和自建式安置。
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可以按货币式、公寓式和自建式安置的标准和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假冒证件、证据的,取消其合法安置人口的资格。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结婚、生育、收养手续,或户口迁入手续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合法安置人口情况,由村民小组提供,并经区、镇政府调查审核,以3次公榜形式确定。
第三十三条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拆迁人不能提供周转房或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经协商一致不入住周转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的合法安置人口,提供临时安置补助;每户5人以下(含5人)的每月补助800元,每户6人以上(含6人)的每月补助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必须具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和简单的装修,如通水、通电和有可使用的厕所、厨房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由拆迁人付给一次性搬迁费。搬迁费以户为单位,每户补助1500元。
以户为单位的,以在征地拆迁公告日前当地公安部门在册户籍为依据,由属地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
第五章 奖励和罚则
第三十六条 为了鼓励被拆迁人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实行提前拆迁奖励措施:
(一)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提前30天完成拆迁的,按房屋补偿总额的10%奖励。
(二)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提前20天完成拆迁的,按房屋补偿总额的6%奖励。
(三)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提前10天完成拆迁的,按房屋补偿总额的3%奖励。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拆迁安置项目的检查监督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拆迁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发生腐败问题,要同时追究属地纪检监察部门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茂府〔2008〕68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1
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规 格 | 单 价 | 备 注 |
红砖、水泥砖墙瓦顶 房屋 | 檐高3.3米以上 | 615元/㎡ | 檐高是指房屋地台正负零至檐滴瓦口的高度。 全封闭的阳台、挑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天面楼梯间与楼房结构相同的,按楼房标准补偿;与楼房结构不同的,按瓦顶房屋相关标准计算补偿。 |
檐高3米及以上不足3.3米 | 580元/㎡ | ||
檐高2.7米及以上不足3米 | 545元/㎡ | ||
檐高2.4米及以上不足2.7米 | 510元/㎡ | ||
檐高2米及以上不足2.4米 | 475元/㎡ | ||
檐高2米以下的或檐高2米以上但缺一面墙 | 439元/㎡ | ||
泥砖墙瓦顶 房屋 | 有砖石基础墙和部分斗砖及红砖硬角 | 510元/㎡ | |
有砖石基础墙但不超过地面0.3米或有少量斗砖 | 475元/㎡ | ||
无砖石基础墙和斗砖 | 421元/㎡ | ||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 预制件结构 | 718元/㎡ | |
混合捣制结构 | 800元/㎡ | ||
框架捣制三层(含三层)以下 | 835元/㎡ | ||
框架捣制四层、五层 | 865元/㎡ | ||
框架捣制六层(含六层)以上 | 900元/㎡ | ||
房屋外墙装修 | 楼房外墙四面装贴石米、马赛克 | 41元/㎡ | 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
装贴瓷砖(条、片) | 54元/㎡ | ||
室内地板、墙体的装修 | 贴瓷、彩釉砖(条、片) | 41元/㎡ | 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由承租人自行装修未经租赁备案登记的出租房屋的装修不予补偿;用板材隔空装修的不予补偿。 |
耐磨砖、磨光砖、水磨石等材料 | 54元/㎡ | ||
云石、花岗石等石板材料 | 81元/㎡ | ||
铝塑板、复合铝板 | 36元/㎡ | ||
塑料板 | 22元/㎡ | ||
宝丽板、免漆板 | 18元/㎡ | ||
木合板 | 15元/㎡ |
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规 格 | 单 价 | 备 注 | |
天花吊顶的装修 | 铝扣板 | 有木架 | 75元/㎡ | |
无木架 | 41元/㎡ | |||
塑料板 | 有木架 | 41元/㎡ | ||
无木架 | 24元/㎡ | |||
宝丽板 | 有木架 | 34元/㎡ | ||
无木架 | 21元/㎡ | |||
合板 | 有木架 | 27元/㎡ | ||
无木架 | 17元/㎡ | |||
猪栏、牛舍等闲杂房屋 | 红砖瓦木结构 | 316元/㎡ | 泥砖屋、猪栏、牛舍等闲杂房的瓷砖(条、片)云石板材等的装修不予补偿。 | |
泥砖墙并有砖石基础、瓦面结构 | 264元/㎡ | |||
泥砖墙无砖石基础、瓦面结构 | 229元/㎡ | |||
砖石墙、星铁瓦顶高度在1.5米以上 | 176元/㎡ | |||
砖石墙、石棉瓦或油毡纸顶的高度在1.5米以上 | 135元/㎡ | |||
泥砖墙星铁瓦顶的高度在1.5米以上 | 123元/㎡ | |||
泥砖墙、石棉瓦或油毡纸顶的高度在1.5米以上 | 108元/㎡ | |||
简易棚 | 星铁瓦顶有地脚砖 | 105元/㎡ | 木料或钢材作柱的简易棚。 | |
星铁瓦顶无地脚砖 | 85元/㎡ | |||
石棉瓦或油毡纸顶等有地脚砖 | 68元/㎡ | |||
石棉瓦或油毡纸顶等无地脚砖 | 54元/㎡ | |||
铁皮屋 | 有柱架的铁皮屋 | 175元/㎡ | 失去使用价值已废弃的铁皮屋、简易棚不作补偿。 | |
无柱架的铁皮屋 | 88元/㎡ | |||
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规 格 | 单 价 | 备 注 | |
围 墙 | 红砖片石墙 | 墙宽12厘米 | 50元/㎡ | 按地面以上实墙面积计算。 |
墙宽18厘米 | 70元/㎡ | |||
墙宽24厘米 | 90元/㎡ | |||
泥砖墙 | 30元/㎡ | |||
砖石挡土墙每立方米 | 150元 | |||
粪池 | 红砖水泥结构的,按地面面积计算 | 162元/㎡ | ||
石灰池每立方米 | 120元 | |||
晒场、地台 | 水泥结构 | 37元/㎡ | ||
石灰结构 | 27元/㎡ | |||
道路、车场等混凝土结构均厚在20厘米以上 | 60元/㎡ | |||
水 井 | 井壁砖石水泥结构的,井口内径100厘米(不含100厘米)以下的 | 120元/m | 按井深计算补偿。 井壁没有砖石水泥结构的,按相应标准的50%计算。 | |
井壁砖石水泥结构的,内径100厘米(含100厘米)以上的 | 240元/m | |||
手摇井泵 | 800元/口 | |||
迁坟 补助 | 泥坟 | 1000元/穴 | ||
灰坟 | 2000元/穴 | |||
说明:上述各种建筑的拆迁补偿,已包括浴室、灶台、烟囱、楼梯扶手、供水设施(含水池、水塔、水管等)、排污设施(含下水道、化粪池等)、照明设施、防盗设施(含防盗门、防盗网、闭路电视监控装置等)、房屋基础、隔热层及天面拦河等设施的补偿。 | ||||
附表2
零星果、竹、木补偿标准
类别 | 规 格 | 单 价 | 备 注 |
荔枝、龙眼树 | 1米以下 | 68元/棵 | 按单棵树冠直径大小计算补偿,树冠相互交叉重叠部分不计补。 |
1.01米至2.5米 | 135元/棵 | ||
2.51米至4.5米 | 220元/棵 | ||
4.51米至7米 | 338元/棵 | ||
7.01米以上 | 432元/棵 | ||
一年内新种的果树 | 27元/棵 | ||
杨桃、木菠萝、榄树、芒果、黄皮等 | 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 | 27元/棵 | 地面以上1米高处的树干周长称米高围。 |
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 | 68元/棵 | ||
大棵(米高围30.1~50厘米) | 120元/棵 | ||
特大棵(米高围50.1厘米以上) | 162元/棵 | ||
香蕉 | 已挂果的 | 27元/棵 | 每穴最多计补3棵。 |
达到挂果条件的 | 15元/棵 | ||
小棵的 | 10元/棵 | ||
材竹 | 米高围15厘米以下 | 3元/条 | 簕竹2元/条。 |
米高围15.1厘米以上 | 4元/条 | ||
杂 木 | 米高围10~20厘米 | 10元/条 | 其他花、草、苗、木不计补偿。 |
米高围20.1~80厘米 | 15元/条 | ||
米高围80.1厘米以上 | 20元/条 | ||
说明:1、零星果、竹、木是指种植不连片或虽然连片,但种植的行距和株距大于国家农业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果树栽培技术规程标准的果、竹、木。其余为非零星果、竹、木。 2、国家农业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等部门发布的荔枝、甜杨桃和芒果树栽培技术规程的标准:荔枝、龙眼树最小株行距4米×5米,每亩最多生产种植34棵;柑橙树、三华李最小株行距3米×5米,每亩最多生产种植55棵;香蕉树最小株行距4米×2米,每亩最多生产种植120棵。低于最小株行距规格或多于每亩最多生产种植数的不予补偿。果树下非投资收益性种植的果苗、小棵树及竹、木等不予补偿。 3、涉及花木场的,不计补青苗费,只补移植搬迁费每亩3000-5000元(无需动用大型机械的每亩补3000元、需动用大型机械的每亩补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