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深入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银龄安康行动”),增加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和《茂名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茂府办函〔202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拟定了《茂名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资助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前反馈我局。(联系人:苏智莹,电话:0668-2791223,联系地址:茂名市茂南区高凉中路10号8楼811室,邮箱:mmsmzj2791223@maoming.gov.cn)
附件:1.《茂名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资助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茂名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资助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茂名市民政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1
茂名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资助60周岁
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
综合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5〕21号)和《茂名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茂府办函〔2024〕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不断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和养老保障,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切实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制定本方案。
一、投保对象
具有茂名市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投保标准与保障项目
每人每年10元,统一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一份。保障项目如下:
其中,加大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户籍人员的意外住院津贴、意外身故/伤残、意外门诊费用的保障力度。
本文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公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磕碰、摔伤、坠物砸伤、煤气中毒、溺水、动物伤人、烧烫伤等意外导致人身伤害。
意外伤害伤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行业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不超5000元。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5000元保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每天给付30元(普通群众)/150元(困难群众)补助金,每次住院以90天为限,全年以180天为限。
意外门诊补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保险公司对医疗门诊自负部分费用进行理赔,每年不超过200元。
保险责任范围: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个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三、执行时间
从2024年12月1日起,为我市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四、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由市民政局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确定,中标的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五、资金来源
市与县级市、电白区、经济功能区(茂名滨海新区)按30%:70%的比例分担财政统保资金,市与茂南区按65%:35%的比例分担财政统保资金。市级分担资金从本级财政或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分担资金从其本级财政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
六、投保方式及程序
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团体保险期限为期一年,每人一份,单次投保合同服务期三年。投保年度政府具体出资金额以投保上年度全市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常住老年人每人投保10元的总金额为限额,具体投保金额以政府采购中标金额为准。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民政部门分别与承保保险公司有关机构签订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团体保险合同。年度保险项目合同签订后,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部门将市级和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负担资金总额的90%划拨到承保保险公司,剩下10%资金作为绩效评价资金,由各地根据属地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后发放。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有关投保人员的参保手续。保险年度期届满前1个月,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办理续保、投保事宜。
七、组织实施
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此项工作。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共同负起组织协调实施及监督管理责任。其中,民政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提出改进保险服务、加强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落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政府出资投保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安排,按时支付保费,并指导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承保保险公司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收集和通报承保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情况,积极稳妥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承保保险公司要负责做好业务承办、理赔、服务等工作,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顺利推进;要强化宣传力度,联合社区、村(居)委会开展“保险政策进村居”活动,制作通俗易懂的理赔指南,并简化理赔流程,对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众开通“绿色通道”,推行线上提交材料、上门收件等服务;要按季度向民政、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理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理赔人员名单、理赔金额、理赔时效及事项明细等)。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民政部门要对投保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对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将其与剩余的10%资金划拨挂钩,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2
《茂名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资助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
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方案修订的背景
2020年3月,市政府十二届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茂名市政府资助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茂府规〔2020〕4号),该方案已于2025年3月20日实施期限到期。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限制竞争条款多”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上方案涉嫌排除、限制竞争。2025年1月6日,省老龄办向各地市民政部门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全省形势及我市实际,我市参照省征求意见稿起草《茂名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资助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按程序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投保对象。具有茂名市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投保标准与保障项目。每人每年10元,政府统一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一份。保障项目如下:
(三)投保方式和程序。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团体保险期限为期一年,每人一份,单次投保合同服务期三年。投保年度政府具体出资金额以投保上年度全市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常住老年人每人投保10元的总金额为限额,具体投保金额以政府采购中标金额为准。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民政部门分别与承保保险公司有关机构签订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团体保险合同。年度保险项目合同签订后,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部门将市级和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负担资金总额的90%划拨到承保保险公司,剩下10%资金作为绩效评价资金,由各地根据属地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后发放。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有关投保人员的参保手续。保险年度期届满前1个月,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办理续保、投保事宜。
三、方案修订的政策依据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2015年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茂名市政府出台了《茂名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茂府办函〔2024〕18号)。
茂名市民政局
2025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