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和2025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我市高度重视2025年城乡低保特困提标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我市在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全市因素,结合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加快实现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和2025年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结合2024年12月18日十三届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要求,2025年我市城镇最低标准为860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提高到688元/人/月,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占比调整到80%;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有关规定,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与2024年持平,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370元;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有关规定,各区(县级市)制订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2025年我市城镇特困标准为1376元/人/月(茂南区1436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1101元/人/月。
(二)健全低保和特困供养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要求,全面落实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
(三)确保上半年完成提标任务。各区(县级市)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执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并将落实提标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达标的月份,各区(县级市)应当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对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对象予以补发。其中,2025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前后政策差异对比分析
我市2024年和2025年连续两年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均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化,并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25年的调整更注重缩小城乡差距,并响应省民政厅关于"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推动城乡低保标准趋同化"的要求。2025年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及城镇特困供养保持2024年救助标准,仅调整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及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从75%调整为80%,即农村低保标准为688元/人/月(比2024年标准增加43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调整为370元/人/月(比2024年增加36元),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为1101元/人/月(比2024年增加69元)。
茂名市民政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