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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5/10/29 3.4k 阅读 111 点赞



20251021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1030日公布并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设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设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茂名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指的内设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根据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由法人或自然人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发起,在本会设立,并遵守本管理办法管理的慈善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其财产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在该专项基金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凡遵纪守法,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同本会章程,遵守本管理办法,均可作为基金发起人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专项基金名称由基金发起人和本会协商确定,但必须冠以茂名市慈善总会字样,应以“茂名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样式冠名,对外应使用规范名称。专项基金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应遵循公序良俗。

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每年注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可以慈善信托等方式注入。

第七条基金发起人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供如下相关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表;

)基金发起人为法人的,提供基金发起人简介以及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影印件,并加盖基金发起人公章基金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基金发起人简历以及身份证、户口簿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证件影印件,并由基金发起人签字盖指模

)其他应提交的料。

第八条专项基金设立程序:

(一)基金发起人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相关材料;

(二)本会秘书处指导基金发起人完善申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本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安排与基金发起人进行会谈,对基金发起人基本情况、设立目的、专项基金发展规划等进行了解评估;

(三)本会秘书处根据基金发起人提交的申材料出具设立意见,经会长同意报会长办公会研究;

(四)对于不同意设立的本会秘书处向基金发起人予以答复同意设立的则由本会秘书处以专项基金协议范本为基础,与基金发起人协商一致和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报会长同意后,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基金发起人签订专项基金协议专项基金首次协议签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

(五)基金发起人按专项基金协议约定组织将启动资金足额交付到本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于五天内将交付启动资金的佐证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

本会足额收到启动资金后专项基金设立。

第九条严格控制以个人名义设立专项基金,确因申请人社会影响力大、资源广泛、作用突出的,本会可适当审批。

第十条专项基金协议内容应包括专项基金名称设立目的及业务范围、财产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以及捐赠资金的交付金额、方式及时间等。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发起方的专项捐赠;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本会自有资金的投入;

(四)政府的资助或购买服务;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依法开具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安排专人对接,协助做好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推荐慈善项目;

(五)按捐赠人意愿向捐赠人反馈专项基金使用情况;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检查;

(七)充分尊重捐赠人合理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三条基金发起人应当遵守: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等;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专项基金和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提前书面通知本会,经本会书面认可后方可发布实施;

(三)根据专项基金协议的约定组织向专项基金交付资金,并保证捐赠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保障专项基金每年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度结余金额的30%2万元;

(六)配合相关部门或本会对专项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清算等。

十四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内部治理制度和本管理办法

十五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如专项基金所资助的慈善项目为基金发起人自主实施或推荐的慈善项目,基金发起人应具备执行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或团队,如项目需委托第三方实施,实施方可由基金发起人自行联系。

十六专项基金的使用流程:

(一)项目实施方提出专项基金用款申请,由基金发起人核实并加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本会秘书处。

)本会秘书处收到相关用款申请材料后,按本会相关制度办理本会内部审批手续

本会通过后,本会秘书处根据用款申请按本会的相关制度办理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拨付项目资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发起人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如发现涉嫌违法违纪行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书面报告本会。本会有权单方面或联合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基金发起人应督促项目实施方至少每六个月向本会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完成后,基金发起人负责督促指导实施方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报送结项报告及资金支出凭证等资料

十七本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项基金每笔新增资金提取不超过10%管理费用,由本会统筹用于慈善目的,具体比例按照相关捐赠协议执行。

十八专项基金所资助的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制度


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十九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存续期间其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本会统筹用于慈善目的

二十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对专项基金设立专项科目进行管理。项目运作台账由本会秘书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负责,账务核算工作由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由信息公开管理人员负责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二十一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开展活动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

二十二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等信息,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制度全面、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章 专项基金的延期和终止

二十四基金发起人有意愿延长专项基金终止日期的,应于专项基金终止日期前两个月向本会书面申请延期。

本会秘书处收到基金发起人的申请后,由专项基金管理人员围绕专项基金的运行规范性、收支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研判是否可以延期,并报会长审批。会长同意延期的,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基金发起人签订协议延长专项基金的终止日期。

本会有权单方决定不延长专项基金的终止日期。

二十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基金将终止:

一)专项基金协议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本会与基金发起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三)专项基金到终止日期且未延期的

四)基金发起人未按专项基金协议约定组织交付专项基金启动资金的;

五)基金发起人在运作专项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专项基金协议的。

(六)基金发起人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七)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二十六在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专项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本会秘书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应及时发起终止专项基金的请示,报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专项基金终止。

二十七专项基金终止后,本会秘书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牵头专项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八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捐赠协议或者专项基金协议或者募捐方案处理;捐赠协议或者专项基金协议未约定或者募捐方案未规定的,用于本会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专项基金剩余财处理完毕后,经会长批准,本会社会公告专项基金注销


第六章 责任免除

第三十条本会除依法依规管理专项基金外,不承担基金发起人、出资人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基金发起人签订专项基金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如继续履行协议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书面依法向本会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经本会和基金发起人协商后可终止合作。

第三十二条基金发起人应单独向第三方承担有关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全部人身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在项目执行中因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发生责任。如果基金发起人或基金发起人雇员或雇员应负责的个人因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权利侵害而引起,或由于侵害了第三方权利而引起的索赔或法律诉讼事件,基金发起人应将本会排除在任何索赔或法律诉讼事件之外。对本会造成损害的,基金发起人应积极主动赔偿本会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归责于基金发起人或本会的原因,使专项基金协议无法履行时,专项基金协议自动解除,基金发起人、本会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十四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会所有。

三十五管理办法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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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