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各项业务有序开展,我局起草了《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20日期间公开征求了市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意见,现公布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征求意见汇总表
茂名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表
单位 |
修改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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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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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茂名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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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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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修改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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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第七条规定:“有关部门(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货款信息”。 根据《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茂办发〔2019〕41号)及《关于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内设机构的批复》(茂机编办发〔2022〕20号)规定,我局没有“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货款信息”职责。建议贵局根据市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职责分工要求,对“(粤民规字〔2025〕5号)”第七条相关规定进行更正,在《补充通知》中增加条款重新明确我市“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货款信息”责任单位。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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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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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二点“需提供相应的营运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修改为“需提供相应的营运许可证(无需办理营运许可证的除外)……等证明材料”。 理由: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0日第七次修改)》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故第二点中提及的货运小卡车和载客面包车无需办理营运许可证。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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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补充通知》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