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度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11] 号)有关规定,依据2010年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能力,结合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状况,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联合测定,2011年度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市直(城区)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各县(市、区)低保标准的调整,由民政、财政、统计、物价部门共同测定,报县级政府批准和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分散供养每人每月2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250元。
三、组织实施要求
民生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根据“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认真细致地组织开展家庭收入调查核算工作,在核准救助差额时,应重点保障低保对象中65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家庭等特殊人员的基本生活。总体上,城镇低保对象平均补差应控制在125元左右,农村低保对象平均补差控制在75元左右。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已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本次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我市贯彻《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优先调整安排好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统计局 茂名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