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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2/12/03 1.2w 阅读 26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茂府办〔2011〕28号)规定,综合2011年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能力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7月起,对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依据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1%等因素测定:

市直(城区)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

各县(市、区)城镇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具体方案由县级民政、财政、统计、物价部门联合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五保供养标准

依据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测定,今年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年人均4900元。

三、组织实施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民生问题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各地要及时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底线民生”的资金投入,保障今年我市低保和五保相关指标达到省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设幸福广东的指标评价体系要求。

(二)要夯实基础。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调整提标的上限,急起直追,争取主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3年、确保5年内实现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10名水平”工作目标打牢基础。

(三)要重点保障。各地要继续推进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在制订人均补差方案时,应将城镇低保对象人均补差控制在140元左右,农村低保对象人均补差控制在90元左右。在审核审定具体对象差额救助时,仍要重点保障低保家庭中65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四)要及时到位。本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调整,是综合考虑省对各(市、区)相关评价考核结果,以及当地上年统计公报有关指标测定,尤其是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配套资金执行新标准,以争取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确保年度综合评价考核达标。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统计局             茂名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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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