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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2020/03/09 8.1k 阅读 198 点赞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税务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和《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0〕6号)精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阶段性减征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停止执行该政策。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降费条件的,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二)减半征收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三)减征期间的费率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减征期间,减半征收适用对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25%,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不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二、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

      (一)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照《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0〕6号)规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

      (二)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期内,我市2020年1月缴费到账且正常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默认其在疫情延缴期内可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符合减征条件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由税务机关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申请,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退费。部门间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退费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按各自职能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主动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反映。

      联系人:市医保局梁武聪,联系电话:0668-3386062

      市税务局王昉,联系电话:0668-2982693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茂医保〔2020〕15号 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