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行政服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保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监局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
茂医保〔2020〕14 号 转发《广东省医保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监局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