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调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吴卫华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拟由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为便于广大群众全面深入了解政策,市医保局就该政策进行解读。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每年的筹资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2021年度,我市拟将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这也是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
根据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的规定:“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为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足额到位,参保居民看病就医不受影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拟提高至每人每年280元,在2020年第四季度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执行。经了解,全省各地市均拟按要求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或以上。
二、为什么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能不能不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调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国家的刚性要求,是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客观需要。
一是个人缴费增长的同时,国家各级财政补助相应增加个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中,“个人缴费是小头,政府补助是大头”。
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个人缴费标准要达到国家规定的280元。如果没有执行中央规定的标准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就不能补助,这部分缺口由各地方政府财政自行解决。按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10多万人计算,这是一笔非常大的资金,这不但增加了当地财政和医保基金支出的负担,并且严重影响参保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二是缴费标准提高是保障我市居民医保待遇的客观需求。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老百姓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每年的医疗费用支出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提升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确保医保基金充足,是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的客观需求。
三是随着医保待遇水平不断提升,医保基金支出也逐年增加,基金运行压力也逐渐增加。特别是今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要求,将高血压、糖尿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切实减轻老百姓就医负担。这项政策执行,涉及到全市600多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巨大,基金压力骤增。为了提升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和持续平稳运行能力,在财政补助逐年增加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也需要相应提高,医疗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医保权益。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方式是怎样的?
城乡居民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同步增加,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280元;各级财政补助在2020年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550元。
四、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什么待遇?
2020年,我市进一步调整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大大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报销比例为50%。
(二)门诊特定病种(共24种)。2020年,将高血压、糖尿病纳入了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由原来2019年的22种调整为24种,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按住院支付比例相应支付。其中白血病(放、化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等取消了最高支付限额,纳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三)住院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内乡镇卫生院、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90%、85%、70%、55%调整为90%、85%、75%、65%。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万元。
(四)大病保险待遇。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报销比例由原来75%调整为8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了4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定病种门诊费用)。
五、困难人群医保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一)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对以下各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1.特困供养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指由扶贫部门提供的精准扶贫认定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下同)。
4.低收入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含)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5.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
6.优抚对象:指依法保障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
7.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二)提高困难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供养对象、孤儿、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困境儿童)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零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90%、85%、80%、65%调整为90%、85%、80%、70%。
2、特困供养人员因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在本市内乡镇卫生院、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90%、85%、80%、65%调整为90%、85%、80%、75%。
(三)提高困难人群大病保险待遇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900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90%,不设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850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85%,不设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