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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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2021/11/29 1.7w 阅读 308 点赞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行政服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7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8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目录内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47号)和《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医保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范围

  “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下同)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双通道”药品范围由省医保局统一确定。根据省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市住院参保患者执行全省统一的“双通道”药品范围,门诊特定病种参保患者的“双通道”药品范围按《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医保规〔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应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确保应配尽配。

  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将“双通道”药品备药率等作为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与医保基金支付相挂钩。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管理,不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结算,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要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双通道”药品,指导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三、购药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服务需要确定符合资质的开具外配处方的责任医师,原则上为治疗相应疾病的临床医师,责任医师名单由医疗机构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药机构应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双通道”药店应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

  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责任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双通道”药店购药。责任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规定,药品用量应符合诊疗规范和符合医保药品的支付规定。“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

  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处方流转渠道,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外配处方通过线上渠道进行流转,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根据省的部署要求,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各级医保、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处方流转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督管理。

  四、支付政策

  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按我市门诊特定病种政策执行,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由参保人付清个人负担的部分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五、管理机制

  茂名市“双通道”药店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遴选及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对“双通道”药店履行医保协议的监督,建立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定期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

  具体的遴选标准及程序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已实现门诊特定病种“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纳入我市门诊特定病种“双通道”药店管理,严格按照“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进行规范。“双通道”药店名单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

  “双通道”药店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参保患者外购对储存、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药店要为门诊特定病种参保患者提供送药上门服务。鼓励“双通道”药店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各地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智能监控,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工作,加大对“双通道”药店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政策落地情况监测和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对口部门,确保“双通道”惠民政策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1.茂医保〔2021〕81号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卫生健康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