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医保规〔2019〕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茂府规〔2018〕19号)规定,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下调0.5个百分点至6%执行,实施至2020年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次月起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4日
部门解读:《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