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茂府规〔2025〕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其职工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应主动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应参未参补缴手续,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补缴所属年度我市规定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值,缴费费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清缴,与滞纳金一并清缴补缴后,职工医保年限予以计算,待遇不予追溯,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其职工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如果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