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高州市政府编制了《高州市部分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划分(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加以特殊保护,媒体解读内容如下: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定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分,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二)划分《方案》的背景。近年来,饮用水安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安定,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法律保护的最有力手段。高州市开展本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是落实广东省的统一部署,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划分《方案》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划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四)《方案》的划分原则。本方案坚持“水质优先、因地制宜、便于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对未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界镇饮用水源划分保护区,对原划分的泗水镇沿江路和南塘镇南塘圩头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已不符合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的,进行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后既能保护水质安全,又能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协调。
(五)《方案》的内容。《方案》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和示意图及拐点坐标。本次新划分分界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泗水镇沿江路和南塘镇南塘圩头两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保护区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七)划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的后续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后,需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应遵循“水质水量达标、污染综合整治、风险预警防范等原则,具体包括树立水源地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牌、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环境监控设施、开展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