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16年11月11日,我市出台了《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茂府[2016]48号)(简称“原办法”)。两年的实践发现,受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变化的影响,“原办法”中对银行业奖励只能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外收入入账,无法充分调动金融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奖励政策不够精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会同财政、人民银行茂名中支、茂名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 ,报市政府审定后重新出台《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扶持对象方面,将“原办法”第二条“补助和奖励对象”修改为“扶持对象”。“修订稿”将“扶持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在茂名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二是为促进茂名市经济社会发展,在督导金融信贷支持地方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
二、考核标准方面,在“修订稿”第三条第三款中侧重并细化对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的专项扶持办法。在设置“存贷比”指标的同时,增加了“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的考核指标。主要内容是:
1、存贷比: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相应地给予金融监管部门1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比以上的,按超过的相应比例与本项第一档补助基数(12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存贷比比上年提高不够1个百分比的不给予补助。
2、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各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当年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本数)的,给予金融监管部门8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超过10%以上的,按超过10%部分的比例与第一档补助基数(80万元)的乘积计算补助;当年增长率达不到10%的不给予补助。
以上两项指标分别考核计算补助,不设置互为前提条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设置两项指标分别考核计算补助,将存贷比的扶持基数设置大于支持实体经济贷款扶持基数,且不设置互为前提条件,主要是考虑到我市金融业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存贷比过低。据至2018年10月末,茂名的存贷比为47.9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9.75%),是全省存贷比低于50%的4个市之一(汕尾46.46%、揭阳49.01%、潮州33.32%),但是我们又要体现中央关于大力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为此我们增设了“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度环比增长率”这一指标,目标是引导银行机构脱虚向实,调整信贷结构,在着力提高存贷比的同时,致力支持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是相对于虚拟经济而言的,在统计口径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同理,支持实体经济贷款目前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为方便考核,“修订稿”将它简化表述为:实体经济贷款=各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
三、扶持方式方面,取消“原办法”对银行业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贷投放的奖补,也取消了保险公司引进投资的奖补,并相应修改为“修订稿”第三条第二款: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财政性存款分存业务支持。
一是对银行机构当年存贷比和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年增长率同时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按当年存贷比从高至低排列,对排在前五名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二是建立财政性存款分存业务与银行贷款贡献适当挂钩的机制。为方便组织实施和避免政策重复,本办法明确由财政部门从需调整或新开设的财政专户存款计划中,按存贷比等指标考核,结合公开竞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方案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茂名市市本级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茂府办函[2018]234号)执行,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明确了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的专项扶持的用途。“原办法”没有明确补助的用途,“修订稿”明确表述为:以上两项专项扶持中,按如下比例分配:给予茂名银监分局45%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补充经费不足;给予茂名市征信中心45%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征信中心建设和运维,同时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通报表扬;给予地方金融监管局10%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改善监管基础设施和监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