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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11/12 4.5k 阅读 108 点赞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便于广大群众全面深入了解政策,市医保局就该政策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关于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社〔2017〕2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活动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17〕3号)、《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茂民规〔2018〕3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算制度,2019年底前,要建立市级医疗救助基金统筹制度,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所需资金,由县级医疗救助财政专户中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统筹原则。依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制定。

(二)基金统筹管理

1、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主要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17〕3号)等文件规定渠道筹集使用。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按20%的比例中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3)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2、基金账户管理。主要依据《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关于账户的设置和管理规定制定。

3、预付金和备付金制度。主要依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活动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17〕3号)、《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茂民规〔2018〕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

(三)基金使用。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统一使用,分账管理,分级核算。主要依据《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活动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医疗救助基金年终如有结余,可按预算法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四)基金支付管理。依据《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活动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茂民规〔2018〕3号)有关规定制定。

(五)财政补助资金配套管理。依据《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市、县应根据各地实际安排医疗救助基金,并按国家、省和本地从容不迫 医疗救助标准统筹使用”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基金支付流程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用结算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综合效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17〕3号)的精神,并结合《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茂民规〔2018〕3号)有关要求,创新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在我市建立保险机构承办医疗救助模式的管理机制,由具备“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承办医疗救助保险服务,提高医疗救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2018年底,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法定采购程序确定中国人保财险茂名市分公司为茂名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项目承办机构,2019年由于机构改革,医疗救助工作职能已移交市医疗保障局,因此现已由市医疗保障局和中国人保财险茂名市分公司签订了《茂名市医疗救助保险“一站式”结算承办服务合同》。目前,承保公司正在推进项目信息系统开发的相关工作,确保实现项目信息系统与市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互连,保证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医疗救助保障。

    基于我市目前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模式,对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流程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医疗救助结算服务项目承办保险机构,由医疗救助结算服务项目承办保险机构直接支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救助保障对象。

四、我市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保障对象包括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残疾儿童、留守患病儿童(儿童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不再单独注明),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五、我市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

    资助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报销医疗费用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