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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12/10 4.4k 阅读 502 点赞

关于《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涵义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具备。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规模: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5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35头以上,蛋禽年存栏6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8万羽以上;水产养殖3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全面禁止使用农药种类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的范围规定,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区(县级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经过的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茂名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茂名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四、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可提供如购买合同、发票、固定资产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实物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佐证材料。

  (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佐证材料(复印件)。

  (十一)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十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五、被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后,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材料和监测表,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茂名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