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全面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广大群众全面深入了解政策,现就该政策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
被征地农民是支持建设广东、建设茂名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好其合法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对于促进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建立征地社保制度,不断完善政策。2010年将征地社保并入城乡居保制度,在全国率先采取用地单位在征地项目报批时单列计提征地社保资金的办法,实现“先保后征”“即征即保”,获得了国家人社部充分肯定。自省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建立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政策,严格社保审核,足额预存资金,推动资金分配,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的新要求,亟需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在省出台22号文后,需要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出台贯彻落实意见。
二、主要特色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的要求,以及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关注,《通知》体现了4大特色:一是调整征地社保费计提办法。根据22号文要求完善征地社保费计提办法,采取“以地筹资”方式,征地社保费参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区片价确定的模式,方法简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可操作性强,农民也容易接受。二是统一征地社保费发放方式。按照22号文的指导精神,为全面适应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参保的各种情况进行统一,更加便于经办操作。三是首次清晰界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范围。由于被征地农民的特殊性,需从政策层面给予明确的指引,以便于确定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对象。四是规范政策实施时间节点。由于22号文是自8月1日起执行,而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在10月29日才出台,为了保证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政策运转,明确衔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参照《通知》要求执行。(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