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龙诉茂名市红福化学有限公司(茂劳人仲案字(2025)1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茂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茂名市红福化学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金龙诉被申请人茂名市红福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茂劳人仲案终字〔2025〕1号)一案,本委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已被法院查封,本委无法通过电话联系你方。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本委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2日至9月24日工资8514.89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茂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