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信宜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精准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下称《评估办法》),进一步提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切实织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现就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多套居住用途不动产的认定标准细化
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具体执行中,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结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区域差异等因素,对因继承、受赠等非主动购置情形形成的多套住房,可酌情予以认定豁免,但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公示监督。
二、唯一谋生用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的豁免机制
家庭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如货运小卡车、载客面包车等),车辆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5倍的,且在提交申请前的连续6个月内,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的经营收益或为此支出的主要成本处于合理范围内,可在财产认定时予以豁免。车辆价值认定依据包括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二手车市场公允价值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申请人家庭成员需提供相应的营运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认定无需办理营运许可证的除外)、运输合同、收入流水等材料,其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三、单独纳保人员的保障金额核定办法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其保障金额的计算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综合评估后的月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但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可结合当前实际,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出台本地保障金额核定办法,并报我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四、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和信息共享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
五、附则
本补充通知未作规定的,严格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补充通知自2026年2月13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政策施行前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在下一次复核中适用本补充通知。本补充通知由茂名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pdf
茂名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民政厅、茂名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茂名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3日印发
《茂名市民政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