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解释:“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 、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按《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定的收养评估流程主要有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等环节。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关于收养评估更具体内容和要求,请向各区、县级市收养登记机关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