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关于深入贯彻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1〕476号)要求,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的工作部署,我市2023年城镇、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不低于857元/人月、600元/人月,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76元/人月、311元/人月。我局在省民政厅发布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拟定了2023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特困供养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前反馈我局。(联系人:韦冠廷,电话:2791226,邮箱:mmsmzj2791226@maoming.gov.cn)
附件:1.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测算说明
茂名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
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
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各地制订发布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按省四类地区的要求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各地制订发布2023年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23年度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健全低保和特困供养制度。各地要全面落实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低保标准,实现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三、确保上半年完成提标任务。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执行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并将落实提标进展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备案。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附件: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表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23年 月 日
附件
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表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区(县级市)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 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23年的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民政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办,市政协办,茂
名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茂名市支队,中央、省驻
茂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新闻单位。
茂名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月 日印发
附件2
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
和特困供养标准的测算说明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的工作部署,我们测算了2023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以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和省民政厅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工作要求为基准
围绕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和《最低标准的通知》中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857元和600元;人均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76元和311元。我市属全省四类地区,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最低补差水平不低于上述标准。
二、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特困供养标准测算
(一)根据省的要求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由于我市现行的城镇低保月标准平均值仍然低于2023年全省四类地区补差水平要求,依据《最低标准的通知》进行测算。
1、城乡低保标准。根据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和《最低标准的通知》规定,综合相关因素,拟将区(县级市)城镇低保标准定为857元;将区(县级市)农村低保标准定为600元。
2、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根据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和《最低标准的通知》规定,综合相关因素,拟将我市各区、县级市城镇低保补差从653元提高至676元,增加23元;各区、县级市农村低保补差从300元提高至311元,增加11元。据此,可方便各地制订低保资金预算方案。
(二)根据省的要求确定特困供养标准
根据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的要求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不得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要实行统一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
1、城镇三无人员年供养标准。各地2022年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茂南区17232元,电白区、滨海新区、高新区、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15900元。根据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我市2023年城镇低保标准为857元/人月。城镇三无人员年供养标准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测定为857×1.6×12=16454.4元(取整数16455元)。而茂南区2022年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已超过16455元,电白区、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滨海新区、高新区2022年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均未达到16455元。按照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制订各地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年标准为:茂南区17232元(维持2022年标准),电白区、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滨海新区、高新区16455元。
2、农村五保年供养标准。各地2022年农村五保供养年标准为:茂南区、电白区、高州市、滨海新区、高新区11364元,信宜市11124元,化州市11304元。根据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我市2023年农村低保标准为600元/人月。农村五保年供养标准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测定为600×1.6×12=11520元。而各地2022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均未超过11520元,按照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2023年各地农村五保年供养标准制定新标准:按1008元/人月计算,茂南区、电白区、高州市、滨海新区、高新区、信宜市、化州市12096元。
三、执行2023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资金测算
全市2023年需支出低保特困资金约81479.12万元(低保资金约51299.06万元,特困供养资金约30180.06万元),中央、省已下达我市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83974.04万元,市财政补助各区、县级市低保特困资金1247.9万元,各区(县级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结余3742.82万元。中央、省财政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使用方向的补助资金进行整合,由各地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
测算过程:1、城镇低保。我市现有对象11117人,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676元/人月,全年约需城镇低保资金9018.11万元;2、农村低保。我市现有对象113293人,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311元/人月,全年约需农村低保资金42280.95万元;3、特困供养。我市现有特困供养对象24625万人,其中:城镇特困供养对象863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23762人。2023年全市城镇特困供养资金需支出1437.55万元;农村特困供养资金需支出28742.52万元,全市特困供养资金共需支出30180.06万元。合计全市2023年需支出低保特困资金约81479.12万元。(详见附件1)目前,中央、省已提前下达我市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83974.04万元,市财政补助各区、县级市低保特困资金1247.9万元,各区(县级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结余3742.82万元。
附件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pdf
附件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pdf
附件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pdf
链接:《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