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茂名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3-04 11:10:36
茂教规〔202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满足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以解决学生课后托管问题,认真做好我市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基教〔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学校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受学生家长或指定监护人的委托所提供的服务。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在我市普遍建立弹性放学离校制度,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孩子放学困难,减轻校外托管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为民办实事,教育为民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的民生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提供公益普惠、丰富多样、安全有序的校内课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普惠,合理分担。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地方,可采取在政府和学校支持下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和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
(二)家长参与,自愿选择。中小学生是否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提醒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课后服务机构。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学生家长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
三、服务事项
(一)服务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及下午课后至18:00止(茂名市中心城区可以适当延迟到19:00)。具体服务时间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但不能影响正常教学时间。
(二)服务对象
校内课后服务对象是本校在读的学生,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须服务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和生活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三)服务内容
1.在校早餐、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学校要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早餐、午餐服务。中小学生早餐、午餐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或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集体配餐企业进行配送,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同时,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加强对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集体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以及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
2.在校午休服务。一般安排在教室,或经过改造具备一定条件的图书馆、阅览室、多功能室、体育馆等场所,并均应具备消防安全使用条件。条件较优越场所应优先提供给残疾儿童和低年级学生使用。
3.课后托管服务。分为基础托管服务、特色托管服务两部分,由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课后托管形式。基础托管服务以看护学生安全为主,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等。坚决禁止将校内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进行集体教学或“补课”。特色托管服务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为主,围绕学生兴趣培养、特长发展,开展体育、艺术、科学、拓展训练等活动。
四、管理机制
(一)政府指导,属地管理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指导作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担负起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同时加强与发改、财政、综治、公安、人社、工商、卫生、消防、食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工作。
(二)学校主体,加强合作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需求。鼓励学校与第三方社会机构(社区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等,以及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发挥第三方社会机构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服务,同时要广泛动员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退休老教师、在校青年教师、大学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及社会热心人士等志愿服务力量,为学生提供文化艺术、心理疏导、饮食作息等形式多样的校内课后服务,提升服务能力。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设置公开工作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置学生家长反映校内课后服务问题。
(三)家长有责,成本分担
家长是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重要责任方和重要参与方,与学校共同担负校内课后服务时段学生的监护责任,参与服务情况及收费项目支出的监督等。由学校提供的早餐、午餐收费项目按照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可通过家长承担、社会资助、财政适当补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来源,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机制。
(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
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及第三方社会机构,根据容纳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成本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学校应将开展课后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内容、人员安排、容纳人数、服务条件、审核标准和费用标准等信息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提出报名申请;学校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作为收费主体,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并在每学期末公示收支情况。
(五)教工参与,合理取酬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前提下,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管理。教职工参与由中小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等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参与由学校举办的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从活动相应的经费渠道中列支。教职工参与由第三方社会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资金支持,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资质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符合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目录,加强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好相关财政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问题研究,创新服务模式,稳妥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将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起牵头作用,主动谋划,积极沟通,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研究和布置,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力争有条件的学校经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力争尽早尽快实施。
(三)健全机制,确保安全
引进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学校与第三方社会机构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等管理制度,对参与人员的品德、健康严格把关,制定并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要切实消除在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鼓励建立校园伤害风险,尤其是损害赔偿的多方承担共担机制,健全学生的医保制度、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为校内课后服务提供保障。
(四)加强监督,保证实效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对校内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并将其纳入学校综合评价指标,确保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扎实推进实施。要规范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对借机进行集体教学、补课或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凝聚共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并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茂名市教育局
2021年3月4日